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縣電子商務事業的發展,根據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扶貧辦《關于印發2018年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蒲城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的統籌謀劃、審批及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項目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項目招投標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選擇有運營能力的第三方企業承建,并將招投標結果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四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項目實施中應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審核項目申報過程中的申報材料、實地考察及業務指導等;
(二)監督、協調、處理項目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項目評審、驗收等;
(四)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項目績效評估。
第五條 縣扶貧辦、財政局、審計局、商務局在項目實施中應做好項目管理、調度、驗收、資金撥付、審計等工作。
第六條 項目承建單位(企業)符合以下條件:
(一)承建單位必須是符合項目相關要求并具備相應資質和一定經濟實力;
(二)承建單位(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具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三年內無違法或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三)承建單位(企業)具備從事電子商務服務行業的專業團隊,團隊成立時間不低于三年。
第七條 項目承建單位(企業)申報專項資金支持,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三)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申報表;
(四)項目申報承建單位(企業)基本情況及經營情況表;
(五)項目實施方案內容包括:項目清單、項目總投資、項目投資資金來源、項目建設內容、項目進度計劃、當前運營情況、項目預期效果、擬申請中央和地方財政專項資金金額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項目申報審批程序:
(一)項目承建單位(企業)所有申報材料一式四份(含電子稿)裝訂成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預審;
(二)項目預評審通過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報領導小組研究審定,領導小組審定通過后,以書面批復同意實施。
第九條 承建單位(企業)提交項目實施方案后,項目建設內容原則上不作調整;確需變更項目內容的,承建單位(企業)應在項目申報后7個工作日內、在組織評審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調整。
第十條 承建單位(企業)在項目確認后,應按照有關要求做好項目實施工作。
(一)對擅自停止項目實施、隨意變更項目建設內容、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如實匯報項目執行情況、惡意騙取國家補助資金等行為,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取消項目承建單位資格,追回已撥付的項目專項資金,并對項目承建單位(企業)、項目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二)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一經查實,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承建單位(企業)在項目實施中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及時間節點,完成項目實施工作;
(二)保證項目經費??顚S煤唾Y金使用安全,不得蓄意騙取專項支持資金;
(三)按照縣商務局、縣財政局要求如實填報項目進度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及其他需填寫的統計調查表;
(四)接受領導小組及相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項目調度、督查、驗收及績效評估等工作;
(六)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七)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對于出現的問題或意見建議,應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
(八)建立項目執行情況季度報告制度。原則上項目承建單位(企業)每個季度應向領導小組辦公室詳細報告項目進度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績效情況等。
第十二條 項目承建單位(企業)根據項目實施方案,抓好項目實施,保證項目進度和質量,并按時申報驗收。
第十三條 項目承建單位(企業)申請項目驗收應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
(二)項目實施總結報告(需闡述項目投入、完成情況、運營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項目所達到的預期效果、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說明性材料;
(四)項目投資審計報告及有關發票復印件;
(五)項目經費的決算表;
(六)其他相關材料(包含圖片資料、影像資料等);
(七)可以選擇提供其他關于項目完成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采用組織聯合評審和現場驗收相結合的驗收方式。項目驗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項目承建單位(企業)在項目完成后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組織進行專家評審或驗收;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延期,確需延期的,申請延期并予核準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報驗收。
第十五條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
(一)未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項目實施方案中建設內容的;
(二)提供虛假驗收材料、文件或者數據的;
(三)未經領導小組批準,隨意變更項目建設內容的;
(四)超過項目規定完成期限未完成項目任務的;
(五)其他不通過驗收的情況。
第十六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建單位(企業)應當在收到未通過驗收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對項目進行整改,經整改并完成項目實施后,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驗收或者項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請驗收的,追回已支持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需要復核的驗收項目,項目承建單位(企業)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八條 參加項目評審、評估的專家在項目評審、評估過程中,負有保密義務;對外泄密、損害有關單位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專家利用評審、評估以權謀私或者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評審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與有關項目實施單位(企業)串通、弄虛作假,蓄意騙取專項資金,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財物的,將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蒲城縣電子商務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